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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价格预裁定基本情况
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第236号)及《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公告),明确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署令第236号,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其中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的预裁定,即为价格预裁定。
申请价格预裁定能够享受什么便利
实施价格预裁定对于促进我国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进口企业来说,通过价格预裁定,可以在货物进口前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否适用成交价格方法,以及某项价格要素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性风险,增强了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有利于企业对经营成本进行准确核算。
价格预裁定实施以来,受到进出口企业广泛关注和好评。截至10月31日,全国海关共受理价格预裁定申请79份,制发预裁定决定书76份,不少企业已实实在在体会到这项措施带来的便利。
申请价格预裁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2018年第14号公告,企业申请价格预裁定的,应提供基本贸易单证,如申请预裁定背景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者订单;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如有);以及对相关成交情况提交说明。
如何申请价格预裁定
申请条件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2.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办理部门
企业应当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
申请途径
1.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进入方法及操作说明:
方法一: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进入。
方法二: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互联网+海关”进入。
通过“税费业务”——“审价业务”——“价格预裁定”进入到电子口岸,操作方法同上。
2.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3.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4.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受理条件及办理时限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1.申请不符合署令第23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2.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预裁定货物如何申报通关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预裁定的效力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价格预裁定决定做出后,申请人据此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全国海关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