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5号金润国际广场西楼1506室

电话:025-58866358、58933315

传真:025-58867358

邮件:info@bonagrain.com


热点跟踪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热点跟踪
扣货、罚款?那是你不了解巴西清关
点击次数:2201  更新时间:2019-11-12  【打印此页】  【关闭

 1、国出口巴西的货物出运前提前申请目的港免用期:巴西清关时间一般都比较长,而船东在巴西口岸的demurrage很贵。因此在装运前一定要提前向船公司申请目的港免用期,一般可以申请到21-30天的免用时间,否则会在目的港产生高昂的demurrage费用。


  2、中国出口巴西的货物慎用NOR箱(冷代干集装箱):有些船公司会提供NOR箱(冷代干集装箱)服务,虽然NOR箱在海运费上会相对便宜,但在目的港冷冻箱的免用期会较普通箱短的多,船公司一般也不接受冷冻箱的免用期申请;另冷冻箱在巴西地区的demurrage收费远远高于普通箱,以CSAV船公司为例,冷冻箱在巴西一般只有4天的免用时间,而demurrage却高达USD170-260每天。


  3、中国出口巴西的货物在提单上要显示运费,并且巴西清关不接受电放提单:中国出口巴西的货物在巴西清关时,只能是正本提单清关,巴西海关不接受‘Sea Waybill’,也不接受电放提单,另外提单上也一定要显示运费,因为巴西当地海关要求,所有进口至巴西的货物必须交纳运费税,电放提单会被巴西海关认定为逃税行为。另南美洲国家的海运几乎都禁止做电放的。


  4、中国出口巴西的货物需要提供CNJP/CPF/NCM:巴西清关需要在提单上显示CNJP/CPF/NCM,CNPJ和CPF是巴西公司和个人的身份号码,也就是税号;NCM:这是货物身份确认号码,相当于我国HS编码,必须显示在载货单上。


单证部分要求


  1. 巴西海关要求所有的费用(包括预付和到付费用),及其明细都必须被清楚地列在提单上/“Freight as per agreement”等字样是不被允许的。

  2. 海运提单(SEAWAY BILL ),电放提单,Dummy 提单, 可转让提单(to order)是不接受的。

  3. 保证集装箱号,封条号的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4. 只能以公尺制的方式正确显示重量

  5. 货物描述必须正确反映集装箱所装货物(包括正确的件数/包数)

  6. 进口提单上必须填有NCM(Harmonized cargo code)号码,至少须填开始4位数(FAK和GDSM 不允许作为货物描述)

  7. 所有提单上必须填写CNPJ (巴西公司在国内的注册号码)或者CPF(如有个人财物)

  8. 不接受CFS货物

  9. 提单上客户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公司名称,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等),收货人/通知人的地址必须是在巴西境内,巴西境外的收货人是不接受的。

  10. 在货物描述处不允许填有货值申明

  11. 商业发票需5份用英文或葡文填定的商业发票。发票必须由制造商、销售商和中间商分别用英文或葡文填定出详细的有关装船的情况,并附有英、葡两种文字的产品说明书。发票还应申明产地和确切的价格。出口商可向进口商询问是否需要出口国商业部门对货币价格的证明和公证材料。巴西海关对于没有呈报商业发票的行为,其惩罚的金额将等同于关税;当商业发票与报关单不符时,罚金将是关税的1%~5%。 

  12. 提货单要求有5份不可转让的提货单。一份附于商业发票后。所有的提货单或货运清单必须用数字和文字注明运费。 

  13. 原产地证明一般不需要,因为商业发票上已注明产地。如果需要,则应备有两份正式的产地证明,由商业部门证明并附有公证。 

  14. 卫生许可证有些货物如动物、动物制品、种子和植物等需要卫生证明。卫生证明首先必须经过公证,然后送交巴西使领馆认证。出口商可就有关问题询问进口商。


巴西海关/港口规定


  1. 收货人:对于运至巴西的货物,如果收货方显示的是‘TO ORDER’, 依据巴西海关规定,货物将被扣留直至收货人详细的资料被提供(完整的地址,相应的CPNJ, 电话,传真,城市名称及联系人)。只有在巴西的海关系统(SISCARGA)收到这些信息,海关当局才会允许放货。

  2. 无单货物:对于所有无单货物(无单证信息或错误单证信息) 将被视为走私。靠港卸货后将立即被海关扣押,并处以罚款(US$2500 每集装箱)。另外,海关费用,码头费,操作费,仓储费等将会直接由起运港承担。

  3. 家居及二手车货物:对于这两种货物,只接受‘预付‘条款。

  4. 危险品:危险品的专业品名,包装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必须在提单及海关载货单上申报。有些危险品只允许从船舶卸载下后直接装上进口商的货车,不得在码头停留。所有操作由收货方承担责任及费用。所有危险品必须根据危险品条例贴标签。如果违反条例,集装箱将被卸载,起运港将承担所有费用

  5. 船只配件:海关当局对于配件不提供快速清关。基于此,需要至少5个工作日组织海关清关。如若起运港接受到巴西的船只配件货物,务必预留足够时间并FAX或E-MAIL通知收货港。同时必须提醒:所有的文件袋必须是预付状态,并寄给‘MASTER OF VESSEL’ 。所有寄往或通知人显示为“Cia Libra de Navegacao-LIBRAMAR’的货物,海关不会放行以致影响被派送至所需的船只。

  6. 正本提单目的港放单(进口货物):巴西代理将按照指示在目的港签发正本提单。起运港代理务必已得到发货人的授权及相应保证,如若正本提单已签,确保发货方退回与系统中信息相同的正本提单。在巴西,船只靠港前48小时,所有文件必须呈递海关。在规定的时限以后, 所有的提单的删除或拆单必须在目的港代理的允许下方能执行。巴西海关不接受‘Sea Waybill’,12月起,巴西代理严格遵守巴西海关要求在船靠港5天前提交海关载货单

  7. 由于起运港不能提供相应文件而不能上船/或被海关扣留货物:若所要求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目的港代理会尽力提供信息,即使超过规定时间,但不能保证海关予以接受。由于此原因所导致货物被安排至下一水船或船东做出其他安排,并可能会导致的货物扣留,罚款以及犯罪调查和相关费用,巴西代理不承担任何因港口规定导致以上问题产生的责任。

  8. 转运货物:巴西港口接受转运货物但需要在船到港前5天提供所有文件(提单及载货单)。这意味着转运货物需遵守与进口货物同样的海关流程。如果进口的转运是从巴西的一个港口至另一港口,如从Santos 到Paranaguá, 只有‘cabotage’ (巴西的海岸货运公司) 可操作,并只有在DMM(巴西港口当局)批准下在巴西籍的船只上进行转运。通常这个流程因为海关的官僚会有很长时间的延误,而且船公司需承担额外费用。注意:对于转运货物,在提单上的‘place of delivery’处必须显示最终目的港的信息。如果最终目的港为 “Paraguay” 或“Bolivia” ,在提单上必须显示以下条款:"Cargo in transit to Paraguay" (or Bolivia)"。从2006年12月起,对于未事先通知的转运货物,海关可能会’锁定’货物知道代理给出解释并被海关接受。

  9. 至巴西港口的短装货:在向海关递交货物信息后,若因为任何原因,一个或多个集装箱未卸载,目的港代理将视这些货物遗留在起运港或被装载在其他船只上。如果此情况发生,需立即告知巴西代理以通知巴西海关何时货物会到巴西港口。巴西代理必须在船到港后24小时内报知海关端装货的情况并做以解释。但此告知并不能减免因起运港提供错误指示所带来的巴西海关可能开出的罚款

  10. 进口单证及更改:海关要求在船到5天前提供所有的资料。对于更改要求有以下特别提醒:

       - 所有费用的更改必须公证盖章

       - 付费方式从预付改为到付只有在得到船东及收货人同意后方可接受.在提单已签发,而且船东未授权的情况下,更改付款方式(预付改到付,或到付改预付),巴西代理不承担任何责任。

      - 更改收货人在巴西海关很难被接受,除非提单上的原受货人同意更改为新的收货人,而此授权很难得到。

因此我们建议在此种情况下用背书的方式解决


       - 巴西海关不接受收货人为NVOCC时提出的更改收货人的要求,即使提单的收货方位‘to order of shipper’

       - 所有的更改必须有一份更改后提单的复印件

       - 所有更改必须发生在船到达一一巴西港口之前


11.货物描述:在提单上不接受通用描述,例如:department good; merchandise; F.A.K. general cargo, generic names 或miscellaneous. 箱数 (number of package), 箱子(boxes) , 单位数 (units) 等必须在提单和载货单上提供详尽描述


12.箱封号:根据海关规定,所有集装箱(满箱和空箱)必须被封缄并在货物文件上申报箱封号。若此要求未被执行,海关将扣留并开箱验货。所有费用及责任将由起运港承担。


13.LCL 货物:若一个集装箱内的货物显示多个收货人,货物必须被显示成在LCL运输的状态下,否则进口人将面对货物放行的困难。


14.正本提单:在签发给客人的正本提单上必须显示与系统中载货单显示的相同信息,包括重量,件数,体积,费用,品名描述,收货人,通知人,发货人等。


15.CNJP:所有收货人,如若是公司,必须在载货单上显示CNPJ信息;若收货人是巴西公民,需提供CPF信息。CNPJ和CPF是巴西公司和个人的身份号码。对于‘mercante ’和 ‘ SISCARGA’系统,这个信息是必须的。


16.NCM:这是货物身份确认号码,必须显示在载货单上。对于巴西当地的‘supervisa’ 系统和’SISCARGA’系统此号码是必须的。NCM号码必须显示在每一种品名描述的下面


17.M3 (货物装箱体积):从2006 年12月起,在提单上必须显示体积数。这是海关清关及转运的要求。体积信息须在提单的相关项内显示。


18.中转货物 (travel manifest):巴西第一到货港的代理须向海关电子申报所有通过巴西港口中转的装船货物。起运港代理须在船到港前5天箱巴西第一港代理提供这些信息。体积信息也必须包含在内。


19.温度:发货人所要求的冷冻柜设定温度需要在提单中显示成为摄氏或华氏温度。


20.Flat File: flat file 必须在在船到港前传输,以避免因延误引起的操作影响,罚款和额外费用。

巴西海关扣货的七大理由

和很多做外贸的朋友一聊起巴西,大家一副焦头烂额的样子,都说“世界上最严海关”要非巴西莫属。

  一些货物出口至巴西时,总会受到巴西海关现行法规的限制而导致被扣货。


  一些进口巴西的货物需要按照当地海关的要求完成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应的文件,这需要进口商提前知会出口商,很多货物被巴西海关扣货往往是因为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沟通不善导致的。


  一般情况下,当双方提前做好功课,可大大降低货物被巴西海关扣货的可能,从而顺利通关。

一、正确的文件

进口货物被巴西海关扣货的主要原因是通关时无法提供正确的文件信息,例如:当商业发票上显示的以下任何信息如果与实际进口的货物不同,那么这些货物将会被海关扣下:

- 进口商名称

- 发票编号

- 送货的地点和日期

- 货物数量

- 所有货物的品牌、序列号、型号等

- 货物的单价(美元)

- 货物的总价

- 海关编码(HS code)

- 毛重 和 净重

- 货物的FOB总价值

- 总运费

- 总价值

 

除此之外很重要的是,进口商必须拥有巴西的外贸操作许可证(Radar license)才能获得巴西政府向海关当局授权,之后才可进行国际贸易的相关操作。此外,进口商还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 进口报关单

- 进口许可证

- 进口证明


PS: Radar license: 外贸操作许可又称进出口权(RADAR)系统使用许可(或称密码),SISCOMEX(巴西外贸综合管理系统)的使用许可,必须对那些想要使用系统进行外贸操作的人们事先查验。



二、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

Anvisa,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负责监督进口药品、 食品、 保健品、 化妆品和其他此类货物。由于这些货物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用户的健康,Anvisa会在这些货物进入巴西之前对他们进行分析监测,只有当这些货物满足Anvisa 相应的要求后才能进入巴西。Anvisa将在以下三个时间点对货物进行监测分析:

-  当巴西进口商提出要求时

-  在装运之前

-  在货物通关的过程中

 

在原材料,半成品,不加包装以及成品等这类货物抵达巴西海关办理清关手续之前,同样需要事先获得相应的批准,这是以前葡萄牙人治理时就有的规定。进口商需要向Anvisa申请一份运输许可,之后可以想海关申请放行其货物。

 

在进口上述所有产品的各个环节,Anvisa都可以拒绝授权,除非该产品已经在 Anvisa注册。由于保健品、化妆品等未能满足Anvisa的相应要求而被巴西海关扣货的事在巴西非常常见。


三、巴西农业部(MAPA)

巴西农业部(MAPA)是负责监督动物和植物原料进口的相关机构。与进口保健品、化妆品的情况一样,在办理这类产品的清关手续时需要获得巴西海关的进口许可。

 

进口商需要在巴西农业部(MAPA)注册登记之后才能进口动物和植物原料。为了注册,企业需要向SIF(联邦检验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  公司章程复印件

-  法人国家登记(CNPJ) 复印件

-  公司登记证

-  进口商关于商品储存条件的说明

 

SIF(联邦检验服务机构)同时也要对进口的动物和植物原料是否合法进行监管。由于SIF(联邦检验服务机构)会协助巴西相关部门对动植物进行处理,所以他们将特别关注这类进口货物的卫生是否达标。

 

同时,与货物一同进口的包装和托盘也要受到巴西农业部(MAPA)的监管。例如运输货物用到的木箱需要拥有熏蒸证书或热处理证书。


四、巴西国家认可机构(INMETRO)

PS:INMETRO是巴西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制定巴西国家标准。


按照INMETRO的要求,本文中提到的这些产品以及进口的货物都需要需要获得规定的认证之后才能在巴西进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它们需要通过以下机构的认证︰

-  INMETRO认可的外国监管机构

-  INMETRO在抵达巴西时对其进行认证


此外,所有INMETRO要求强制认证的产品,都需要取得特定的许可证才能进口。同时,INMETRO也要求货物进口需要遵守其354号条例-进口商品声明中所有的规定。


五、巴西联邦税收审计员

巴西联邦税务局负责执行海关法规。在此宗旨下,巴西联邦税务局的税务审计员也可以监督进口到巴西的任何货物。因此,即使进口商提交的文件是符合要求的,但如果他们认为货物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就可以扣押任何货物。


六、禁止进口到巴西的货物

以下货物在巴西是禁止进口的:

-  在巴西生产供出口国外的香烟和饮料

-  在原产国为非卖品的香烟

-  玩具和枪支模型,除非取得巴西军方的授权

-  没有进口许可和环境部颁发的技术咨询的野生动物物种

-  使用假商标、经涂改的商标或伪造商标以及错误原产地标识的产品

-  侵犯版权的商品

-  含有转基因的生物产品

-  农药及其成分等相关产品

-  危害道德、 良好习俗、 健康和公共秩序的违法商品

-  毒品或非法物质

-   整修品/翻新商品

-  任何种类的垃圾


七、其他授权机构

以下机构也有权在巴西海关扣留指定的货物:

-  国家核能委员会(CNEN):放射性材料和其他发射设备

-  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委员会(CNPQ):技术和科学研究产物

-  外贸业务部(DECEX):受贸易保护的货物和价格、重量、尺寸、分类、型号财政化的货物

-   联邦警察部(DPF):制备非法麻醉品,精神药物或导致身体或心理依赖的化学品

-  巴西军队:枪支和战争设备

-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研究所(IBAM):活体动物及其产品和某些类型的木材

-  科学技术部(MCT):可用于制造导弹和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物品

-  马瑙斯自由贸易区的监管部门(SUFRAMA):符合马瑙斯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的进口的货物

 

货物的损失

被巴西海关扣押的货物有一个扣押的期限,如果在期限到达之前还没有完成通关,这些货物将被巴西联邦税务局没收并进行拍卖或销毁。根据扣押货物没收处罚的规定,有以下不同的扣押期限:

-    货物到达之日起90天仍未开始清关操作

-   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终止海关通关进程之日起60天

-   因为沉船或其他事故通知货物所有者之日起 60 天

-  45天,旅客未对不视为行李的货物启动清关进程

了解了以上的7个原因,相信只要大家在货物到达巴西海关之前做足准备,就会大大降低被扣货的可能,希望下次小编再提到巴西的时你们不要再皱眉咯!

 1、国出口巴西的货物出运前提前申请目的港免用期:巴西清关时间一般都比较长,而船东在巴西口岸的demurrage很贵。因此在装运前一定要提前向船公司申请目的港免用期,一般可以申请到21-30天的免用时间,否则会在目的港产生高昂的demurrage费用。


  2、中国出口巴西的货物慎用NOR箱(冷代干集装箱):有些船公司会提供NOR箱(冷代干集装箱)服务,虽然NOR箱在海运费上会相对便宜,但在目的港冷冻箱的免用期会较普通箱短的多,船公司一般也不接受冷冻箱的免用期申请;另冷冻箱在巴西地区的demurrage收费远远高于普通箱,以CSAV船公司为例,冷冻箱在巴西一般只有4天的免用时间,而demurrage却高达USD170-260每天。


  3、中国出口巴西的货物在提单上要显示运费,并且巴西清关不接受电放提单:中国出口巴西的货物在巴西清关时,只能是正本提单清关,巴西海关不接受‘Sea Waybill’,也不接受电放提单,另外提单上也一定要显示运费,因为巴西当地海关要求,所有进口至巴西的货物必须交纳运费税,电放提单会被巴西海关认定为逃税行为。另南美洲国家的海运几乎都禁止做电放的。


  4、中国出口巴西的货物需要提供CNJP/CPF/NCM:巴西清关需要在提单上显示CNJP/CPF/NCM,CNPJ和CPF是巴西公司和个人的身份号码,也就是税号;NCM:这是货物身份确认号码,相当于我国HS编码,必须显示在载货单上。



  1. 巴西海关要求所有的费用(包括预付和到付费用),及其明细都必须被清楚地列在提单上/“Freight as per agreement”等字样是不被允许的。

  2. 海运提单(SEAWAY BILL ),电放提单,Dummy 提单, 可转让提单(to order)是不接受的。

  3. 保证集装箱号,封条号的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4. 只能以公尺制的方式正确显示重量

  5. 货物描述必须正确反映集装箱所装货物(包括正确的件数/包数)

  6. 进口提单上必须填有NCM(Harmonized cargo code)号码,至少须填开始4位数(FAK和GDSM 不允许作为货物描述)

  7. 所有提单上必须填写CNPJ (巴西公司在国内的注册号码)或者CPF(如有个人财物)

  8. 不接受CFS货物

  9. 提单上客户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公司名称,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等),收货人/通知人的地址必须是在巴西境内,巴西境外的收货人是不接受的。

  10. 在货物描述处不允许填有货值申明

  11. 商业发票需5份用英文或葡文填定的商业发票。发票必须由制造商、销售商和中间商分别用英文或葡文填定出详细的有关装船的情况,并附有英、葡两种文字的产品说明书。发票还应申明产地和确切的价格。出口商可向进口商询问是否需要出口国商业部门对货币价格的证明和公证材料。巴西海关对于没有呈报商业发票的行为,其惩罚的金额将等同于关税;当商业发票与报关单不符时,罚金将是关税的1%~5%。 

  12. 提货单要求有5份不可转让的提货单。一份附于商业发票后。所有的提货单或货运清单必须用数字和文字注明运费。 

  13. 原产地证明一般不需要,因为商业发票上已注明产地。如果需要,则应备有两份正式的产地证明,由商业部门证明并附有公证。 

  14. 卫生许可证有些货物如动物、动物制品、种子和植物等需要卫生证明。卫生证明首先必须经过公证,然后送交巴西使领馆认证。出口商可就有关问题询问进口商。


巴西海关/港口规定


  1. 收货人:对于运至巴西的货物,如果收货方显示的是‘TO ORDER’, 依据巴西海关规定,货物将被扣留直至收货人详细的资料被提供(完整的地址,相应的CPNJ, 电话,传真,城市名称及联系人)。只有在巴西的海关系统(SISCARGA)收到这些信息,海关当局才会允许放货。

  2. 无单货物:对于所有无单货物(无单证信息或错误单证信息) 将被视为走私。靠港卸货后将立即被海关扣押,并处以罚款(US$2500 每集装箱)。另外,海关费用,码头费,操作费,仓储费等将会直接由起运港承担。

  3. 家居及二手车货物:对于这两种货物,只接受‘预付‘条款。

  4. 危险品:危险品的专业品名,包装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必须在提单及海关载货单上申报。有些危险品只允许从船舶卸载下后直接装上进口商的货车,不得在码头停留。所有操作由收货方承担责任及费用。所有危险品必须根据危险品条例贴标签。如果违反条例,集装箱将被卸载,起运港将承担所有费用

  5. 船只配件:海关当局对于配件不提供快速清关。基于此,需要至少5个工作日组织海关清关。如若起运港接受到巴西的船只配件货物,务必预留足够时间并FAX或E-MAIL通知收货港。同时必须提醒:所有的文件袋必须是预付状态,并寄给‘MASTER OF VESSEL’ 。所有寄往或通知人显示为“Cia Libra de Navegacao-LIBRAMAR’的货物,海关不会放行以致影响被派送至所需的船只。

  6. 正本提单目的港放单(进口货物):巴西代理将按照指示在目的港签发正本提单。起运港代理务必已得到发货人的授权及相应保证,如若正本提单已签,确保发货方退回与系统中信息相同的正本提单。在巴西,船只靠港前48小时,所有文件必须呈递海关。在规定的时限以后, 所有的提单的删除或拆单必须在目的港代理的允许下方能执行。巴西海关不接受‘Sea Waybill’,12月起,巴西代理严格遵守巴西海关要求在船靠港5天前提交海关载货单

  7. 由于起运港不能提供相应文件而不能上船/或被海关扣留货物:若所要求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目的港代理会尽力提供信息,即使超过规定时间,但不能保证海关予以接受。由于此原因所导致货物被安排至下一水船或船东做出其他安排,并可能会导致的货物扣留,罚款以及犯罪调查和相关费用,巴西代理不承担任何因港口规定导致以上问题产生的责任。

  8. 转运货物:巴西港口接受转运货物但需要在船到港前5天提供所有文件(提单及载货单)。这意味着转运货物需遵守与进口货物同样的海关流程。如果进口的转运是从巴西的一个港口至另一港口,如从Santos 到Paranaguá, 只有‘cabotage’ (巴西的海岸货运公司) 可操作,并只有在DMM(巴西港口当局)批准下在巴西籍的船只上进行转运。通常这个流程因为海关的官僚会有很长时间的延误,而且船公司需承担额外费用。注意:对于转运货物,在提单上的‘place of delivery’处必须显示最终目的港的信息。如果最终目的港为 “Paraguay” 或“Bolivia” ,在提单上必须显示以下条款:"Cargo in transit to Paraguay" (or Bolivia)"。从2006年12月起,对于未事先通知的转运货物,海关可能会’锁定’货物知道代理给出解释并被海关接受。

  9. 至巴西港口的短装货:在向海关递交货物信息后,若因为任何原因,一个或多个集装箱未卸载,目的港代理将视这些货物遗留在起运港或被装载在其他船只上。如果此情况发生,需立即告知巴西代理以通知巴西海关何时货物会到巴西港口。巴西代理必须在船到港后24小时内报知海关端装货的情况并做以解释。但此告知并不能减免因起运港提供错误指示所带来的巴西海关可能开出的罚款

  10. 进口单证及更改:海关要求在船到5天前提供所有的资料。对于更改要求有以下特别提醒:

       - 所有费用的更改必须公证盖章

       - 付费方式从预付改为到付只有在得到船东及收货人同意后方可接受.在提单已签发,而且船东未授权的情况下,更改付款方式(预付改到付,或到付改预付),巴西代理不承担任何责任。

      - 更改收货人在巴西海关很难被接受,除非提单上的原受货人同意更改为新的收货人,而此授权很难得到。

因此我们建议在此种情况下用背书的方式解决


       - 巴西海关不接受收货人为NVOCC时提出的更改收货人的要求,即使提单的收货方位‘to order of shipper’

       - 所有的更改必须有一份更改后提单的复印件

       - 所有更改必须发生在船到达一一巴西港口之前


11.货物描述:在提单上不接受通用描述,例如:department good; merchandise; F.A.K. general cargo, generic names 或miscellaneous. 箱数 (number of package), 箱子(boxes) , 单位数 (units) 等必须在提单和载货单上提供详尽描述


12.箱封号:根据海关规定,所有集装箱(满箱和空箱)必须被封缄并在货物文件上申报箱封号。若此要求未被执行,海关将扣留并开箱验货。所有费用及责任将由起运港承担。


13.LCL 货物:若一个集装箱内的货物显示多个收货人,货物必须被显示成在LCL运输的状态下,否则进口人将面对货物放行的困难。


14.正本提单:在签发给客人的正本提单上必须显示与系统中载货单显示的相同信息,包括重量,件数,体积,费用,品名描述,收货人,通知人,发货人等。


15.CNJP:所有收货人,如若是公司,必须在载货单上显示CNPJ信息;若收货人是巴西公民,需提供CPF信息。CNPJ和CPF是巴西公司和个人的身份号码。对于‘mercante ’和 ‘ SISCARGA’系统,这个信息是必须的。


16.NCM:这是货物身份确认号码,必须显示在载货单上。对于巴西当地的‘supervisa’ 系统和’SISCARGA’系统此号码是必须的。NCM号码必须显示在每一种品名描述的下面


17.M3 (货物装箱体积):从2006 年12月起,在提单上必须显示体积数。这是海关清关及转运的要求。体积信息须在提单的相关项内显示。


18.中转货物 (travel manifest):巴西第一到货港的代理须向海关电子申报所有通过巴西港口中转的装船货物。起运港代理须在船到港前5天箱巴西第一港代理提供这些信息。体积信息也必须包含在内。


19.温度:发货人所要求的冷冻柜设定温度需要在提单中显示成为摄氏或华氏温度。


20.Flat File: flat file 必须在在船到港前传输,以避免因延误引起的操作影响,罚款和额外费用。

巴西海关扣货的七大理由

和很多做外贸的朋友一聊起巴西,大家一副焦头烂额的样子,都说“世界上最严海关”要非巴西莫属。

  一些货物出口至巴西时,总会受到巴西海关现行法规的限制而导致被扣货。


  一些进口巴西的货物需要按照当地海关的要求完成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应的文件,这需要进口商提前知会出口商,很多货物被巴西海关扣货往往是因为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沟通不善导致的。


  一般情况下,当双方提前做好功课,可大大降低货物被巴西海关扣货的可能,从而顺利通关。

一、正确的文件

进口货物被巴西海关扣货的主要原因是通关时无法提供正确的文件信息,例如:当商业发票上显示的以下任何信息如果与实际进口的货物不同,那么这些货物将会被海关扣下:

- 进口商名称

- 发票编号

- 送货的地点和日期

- 货物数量

- 所有货物的品牌、序列号、型号等

- 货物的单价(美元)

- 货物的总价

- 海关编码(HS code)

- 毛重 和 净重

- 货物的FOB总价值

- 总运费

- 总价值

 

除此之外很重要的是,进口商必须拥有巴西的外贸操作许可证(Radar license)才能获得巴西政府向海关当局授权,之后才可进行国际贸易的相关操作。此外,进口商还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 进口报关单

- 进口许可证

- 进口证明


PS: Radar license: 外贸操作许可又称进出口权(RADAR)系统使用许可(或称密码),SISCOMEX(巴西外贸综合管理系统)的使用许可,必须对那些想要使用系统进行外贸操作的人们事先查验。



二、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

Anvisa,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负责监督进口药品、 食品、 保健品、 化妆品和其他此类货物。由于这些货物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用户的健康,Anvisa会在这些货物进入巴西之前对他们进行分析监测,只有当这些货物满足Anvisa 相应的要求后才能进入巴西。Anvisa将在以下三个时间点对货物进行监测分析:

-  当巴西进口商提出要求时

-  在装运之前

-  在货物通关的过程中

 

在原材料,半成品,不加包装以及成品等这类货物抵达巴西海关办理清关手续之前,同样需要事先获得相应的批准,这是以前葡萄牙人治理时就有的规定。进口商需要向Anvisa申请一份运输许可,之后可以想海关申请放行其货物。

 

在进口上述所有产品的各个环节,Anvisa都可以拒绝授权,除非该产品已经在 Anvisa注册。由于保健品、化妆品等未能满足Anvisa的相应要求而被巴西海关扣货的事在巴西非常常见。


三、巴西农业部(MAPA)

巴西农业部(MAPA)是负责监督动物和植物原料进口的相关机构。与进口保健品、化妆品的情况一样,在办理这类产品的清关手续时需要获得巴西海关的进口许可。

 

进口商需要在巴西农业部(MAPA)注册登记之后才能进口动物和植物原料。为了注册,企业需要向SIF(联邦检验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  公司章程复印件

-  法人国家登记(CNPJ) 复印件

-  公司登记证

-  进口商关于商品储存条件的说明

 

SIF(联邦检验服务机构)同时也要对进口的动物和植物原料是否合法进行监管。由于SIF(联邦检验服务机构)会协助巴西相关部门对动植物进行处理,所以他们将特别关注这类进口货物的卫生是否达标。

 

同时,与货物一同进口的包装和托盘也要受到巴西农业部(MAPA)的监管。例如运输货物用到的木箱需要拥有熏蒸证书或热处理证书。


四、巴西国家认可机构(INMETRO)

PS:INMETRO是巴西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制定巴西国家标准。


按照INMETRO的要求,本文中提到的这些产品以及进口的货物都需要需要获得规定的认证之后才能在巴西进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它们需要通过以下机构的认证︰

-  INMETRO认可的外国监管机构

-  INMETRO在抵达巴西时对其进行认证


此外,所有INMETRO要求强制认证的产品,都需要取得特定的许可证才能进口。同时,INMETRO也要求货物进口需要遵守其354号条例-进口商品声明中所有的规定。


五、巴西联邦税收审计员

巴西联邦税务局负责执行海关法规。在此宗旨下,巴西联邦税务局的税务审计员也可以监督进口到巴西的任何货物。因此,即使进口商提交的文件是符合要求的,但如果他们认为货物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就可以扣押任何货物。


六、禁止进口到巴西的货物

以下货物在巴西是禁止进口的:

-  在巴西生产供出口国外的香烟和饮料

-  在原产国为非卖品的香烟

-  玩具和枪支模型,除非取得巴西军方的授权

-  没有进口许可和环境部颁发的技术咨询的野生动物物种

-  使用假商标、经涂改的商标或伪造商标以及错误原产地标识的产品

-  侵犯版权的商品

-  含有转基因的生物产品

-  农药及其成分等相关产品

-  危害道德、 良好习俗、 健康和公共秩序的违法商品

-  毒品或非法物质

-   整修品/翻新商品

-  任何种类的垃圾


七、其他授权机构

以下机构也有权在巴西海关扣留指定的货物:

-  国家核能委员会(CNEN):放射性材料和其他发射设备

-  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委员会(CNPQ):技术和科学研究产物

-  外贸业务部(DECEX):受贸易保护的货物和价格、重量、尺寸、分类、型号财政化的货物

-   联邦警察部(DPF):制备非法麻醉品,精神药物或导致身体或心理依赖的化学品

-  巴西军队:枪支和战争设备

-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研究所(IBAM):活体动物及其产品和某些类型的木材

-  科学技术部(MCT):可用于制造导弹和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物品

-  马瑙斯自由贸易区的监管部门(SUFRAMA):符合马瑙斯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的进口的货物

 

货物的损失

被巴西海关扣押的货物有一个扣押的期限,如果在期限到达之前还没有完成通关,这些货物将被巴西联邦税务局没收并进行拍卖或销毁。根据扣押货物没收处罚的规定,有以下不同的扣押期限:

-    货物到达之日起90天仍未开始清关操作

-   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终止海关通关进程之日起60天

-   因为沉船或其他事故通知货物所有者之日起 60 天

-  45天,旅客未对不视为行李的货物启动清关进程

了解了以上的7个原因,相信只要大家在货物到达巴西海关之前做足准备,就会大大降低被扣货的可能,希望下次小编再提到巴西的时你们不要再皱眉咯!

Copyright © 2017 南京邦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7044592号-1   苏公网安备32010502010699     技术支持:雨泽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