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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到港后,客户不提货,被退运,被拍卖,如何处理?
点击次数:2453  更新时间:2019-11-13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例1:

货物到港后,客户不提货,船公司要求退运,并让我们承担所有费用。

7月底出了两批货到马来西亚巴生港,8月中旬两批货分别到港,但直到现在客户也没有去提货。货物没到港前,我方提醒过客户,货物即将到港,到港后,提醒客户去提货。


1个月前,货代告诉我,客户依然没有去提货。我一直催客户去提货,客户每次都是说他今天会去提,但是一直拖到今天也没有去。客户也不和我们沟通因为什么原因不去提货,永远都是“我今天会去提货”。

现在拼箱公司没有耐心了,给我们下最后通牒,让我们再通知客户最后一次,如果客户还不去提,就要给我们退回来,并且产生的滞港费等费用,要我方支付。


分析建议:


如果国外客户公司倒闭了或者货物到港后迟迟不提货,到港一个多月了,产生不少费用,客户显然不会提货了,我们要求货代跟船公司说明我们弃货,但是货代说至少半年才能弃货。

那么问题来了,半年后的港口费用估计是个天文数字,国内工厂肯定负担不了。货值也很低,将来费用肯定大大多于拍卖的货值。具体的问题如下:

1. 船公司会跟追索这些滞港费、滞柜费、码头费用吗?
2. 是追索货代or国外客人or国内工厂?
3. 如果付不上,船公司他们会走法律程序吗?


那么,怎么应付出口国外弃货?

1. 主动弃货。

首先要让你的货代找目的港的代理帮忙,先把收货人改成指定的代理,然后以代理的名义弃货。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如果不更改收货人,发货人单方面应该是很难弃货的。但是这样改了之后,这个目的港的代理就要承担很多责任了,包括弃货的费用和责任都要他们承担,这个条件肯定要你们跟货代协商好,人家愿不愿意帮你们这么做,做了你们需要承担多少费用。

2. 转卖。

看看能不能在目的国找到其他买家,更改提单收货人然后卖给他们,当然肯定要打折。 这样做也有很大制约,一个是产品是不是订制的不好转卖,另一个是要找到愿意接手的客户。

3. 置之不理。

那就什么都不管了,责任费用全部让你的货代去扛。这是最坑人的,也许你们没事,但接你这票货的货代业务员和公司就倒了大霉了,关键是这事并不是人家的责任。当然对方也许也会跟你们打官司,那就有的扯了。根据海商法86-88条,收货人出了问题,肯定要找发货人承担费用。


4. 退运。

可以先退运会国内保税区仓储,如果有新订单在原货发国外或者在有检测维修,更换包装保税加工的保税仓库进行简单的换包装,重新贴标,更换外壳等简单加工,以新订单在发国外。保税区相当于国外,货物退运至保税区检测维修不需办理进口申报, 所以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也无需缴税,也无需向海关缴纳保证金。

国内出口货物,尤其是电子产品,小家电等,返修率较高,传统的退运到工厂维修的方式需要面临海关,商检,国税等多道繁琐手续,利用保税区境内关外的优势可以快速解决返修难题。 

保税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即是在国家边境内,但又不是国内海关所管辖的,货物从国内进入保税区等于出口,从保税区进入国内等于进口(要报进口关),地位和中国香港一样。


因此从国外退运的货物退到保税区还等于货物留在国外,还没有办理进口申报, 所以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且退运至保税区免税,可复出口。


下面我们就分析下退回保税仓仓储返修的优势:

a. 手续简单:免保证金、免税、免征、免商检、免报关,只需提供注明包装、件数、金额、净毛重给我司,即可QP系统申请进区维修备案入区维修。


b. 时效快:货物抵达香港/深圳码头后,第二天我司即可安排运输提柜拉回保税仓进行维修,工人入区维修无需签证,自由进出加工区,维修好后再从香港或深圳复出口。

c. 成本低:工人成本及维修场地成本均比香港或国外维修低很多。


案例二:

客户破产,债权人控货,货代索要仓储费


我们有一批货与客户做的是CFR,货物去年7月份到港,因为客户破产,与债权人产生纠纷,货物一直无法提取,我们的货款已经全额收到,但是,目的港代理向我们的国内代理要求,索取仓储、滞港费等费用,而我们的代理向我们收取这些费用。国内代理手上有我们的出口退税单据,对方据此不将单据交付,马上就要申报退税了,这件事情还没有解决,很棘手。现在国外代理威胁要将货物进行拍卖,请问他们有这个权利吗?这个事情在法律上孰是孰非?


分析建议:


首先明确一点,你作为SHIPPER,的确是有付该批货物的仓储费的义务的(是第二责任人,只要CONSINEE不付,你就要付);


第二,货物到港后,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是归CONSINEE的,要弃货的话也该先由CONSINEE写书面声明,然后才轮到SHIPPER写;


第三,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支持货代可以扣留你核销单的,只要上到法庭,这点他们一定败诉;


第四,货物在码头产生一定数额的仓储费后,对方港口的确有权把货物拍卖,但拍卖所得是先支付完仓储费用后才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当然,如果拍卖所得不够支付仓储费,SHIPPER及CONSINEE有义务补足。)


最后,如果真如你所说,货物已经被客户的债权人控制,那么应该由该债权人作为CONSINEE的委托人支付该笔仓租。(理论上,你客人作为CONSINEE,不先收货,他的债权人是无权控制这批货物的,而如果他已收货,那么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人就是他而不是你了,当然可能不同国家法律有所不同,那就只有你客户才知道当地法律如何了)




分析建议:

货物到港后客户不付款如何退运或者改卖其他人?

  

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有这个规定,当进口的货物抵达港口之后,货物的管辖权就会过渡给海关,海关为了保障买家的利益,不会允许收货人以外的任何人随便动这批货物。

 

这就给卖家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当卖家没能收齐货款,想要控制货权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可能面临着钱货两空。

 

因为无论是想要退运还是转卖,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原收货人给出弃货声明;

原收货人明确的告知卖方拒付货款!

 

于是,某些买家就会一直拖着,绝对不会说自己不会付款,让你抓不到证据,弃货声明?更别想!

 

于是,卖家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时间一天天的消逝,直至货物被海关拍卖!

 

于是我给出了两种方法:

 

1. 找非常有实力的货代,我的意思是目的港货代,他们可以帮忙解决一些问题,我有朋友曾经这样成功解决了土耳其的货物问题。

 

2. 找参赞,有人成功过,但是大部分,几乎联系不上。

 

其实这些都是死马当活马医,因为几乎没有更拿得出手的方法了。

 

不过,今天我要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又有一种方法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了。

 

我建议过一个朋友在合同里面写上了这样一段话:

 

本合同付款方式为见提单复印件付余款。如果买家(具体名称)在见提单复印件10天内还未付清余款,则视为买家自愿放弃货权,买家同意shipper自主处置货物。

 

或者:

 

如果买家(具体名称)在见到提单复印件10天内未付清货款,则自动激活该条款:买家(具体名称)自愿放弃该票货物的处置权,shipper可以自由处置,可以退运或者改卖给其他的任何第三方!

 

记住,一定要要求客户回签!

 

很多人会说,客户怎么会签呢?

 

如果客户是正儿八经的生意人,不是存心骗你,他一定会签的,因为这是正常合同条款,没有伤害到客户的任何利益。

 

于是,当客户一直不付货款的时候,这个合同就起作用了,朋友把合同给了当地的代理,代理向海关展示,土耳其海关放行了。

 

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海关都会认可这种合同模式,但是既然有成功的希望就要去做到一百分。


可能会有人说了,为什么要做见提单复印件付款呢?做100%前TT不就好了吗?谁不想做无风险的生意呢,如果能做前TT谁还做什么见提单复印件付款,谁还做信用证,谁还做DP甚至OA呢?


竞争所致,无可奈何!就像是昨天某个大哥评论我的公众账号,一脸的奴才相,因为我说首先要表达,然后再提问,因为我说即便客户的信息不全,也要先去传递价值,再问具体配置,如果最起码的外贸业务工作也算是奴才相,那么接受这些非前TT付款方式的不也是奴才相吗?


坚持自我,只做前TT;坚持自我,只做高价值;坚持自我,等待客户主动上钩,自己绝对不主动!或许这才是真英雄,不过,我现在做不到,除了个别顶级高手,多少人能做到呢?

案例1:

货物到港后,客户不提货,船公司要求退运,并让我们承担所有费用。

7月底出了两批货到马来西亚巴生港,8月中旬两批货分别到港,但直到现在客户也没有去提货。货物没到港前,我方提醒过客户,货物即将到港,到港后,提醒客户去提货。


1个月前,货代告诉我,客户依然没有去提货。我一直催客户去提货,客户每次都是说他今天会去提,但是一直拖到今天也没有去。客户也不和我们沟通因为什么原因不去提货,永远都是“我今天会去提货”。

现在拼箱公司没有耐心了,给我们下最后通牒,让我们再通知客户最后一次,如果客户还不去提,就要给我们退回来,并且产生的滞港费等费用,要我方支付。


分析建议:


如果国外客户公司倒闭了或者货物到港后迟迟不提货,到港一个多月了,产生不少费用,客户显然不会提货了,我们要求货代跟船公司说明我们弃货,但是货代说至少半年才能弃货。

那么问题来了,半年后的港口费用估计是个天文数字,国内工厂肯定负担不了。货值也很低,将来费用肯定大大多于拍卖的货值。具体的问题如下:

1. 船公司会跟追索这些滞港费、滞柜费、码头费用吗?
2. 是追索货代or国外客人or国内工厂?
3. 如果付不上,船公司他们会走法律程序吗?


那么,怎么应付出口国外弃货?

1. 主动弃货。

首先要让你的货代找目的港的代理帮忙,先把收货人改成指定的代理,然后以代理的名义弃货。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如果不更改收货人,发货人单方面应该是很难弃货的。但是这样改了之后,这个目的港的代理就要承担很多责任了,包括弃货的费用和责任都要他们承担,这个条件肯定要你们跟货代协商好,人家愿不愿意帮你们这么做,做了你们需要承担多少费用。

2. 转卖。

看看能不能在目的国找到其他买家,更改提单收货人然后卖给他们,当然肯定要打折。 这样做也有很大制约,一个是产品是不是订制的不好转卖,另一个是要找到愿意接手的客户。

3. 置之不理。

那就什么都不管了,责任费用全部让你的货代去扛。这是最坑人的,也许你们没事,但接你这票货的货代业务员和公司就倒了大霉了,关键是这事并不是人家的责任。当然对方也许也会跟你们打官司,那就有的扯了。根据海商法86-88条,收货人出了问题,肯定要找发货人承担费用。


4. 退运。

可以先退运会国内保税区仓储,如果有新订单在原货发国外或者在有检测维修,更换包装保税加工的保税仓库进行简单的换包装,重新贴标,更换外壳等简单加工,以新订单在发国外。保税区相当于国外,货物退运至保税区检测维修不需办理进口申报, 所以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也无需缴税,也无需向海关缴纳保证金。

国内出口货物,尤其是电子产品,小家电等,返修率较高,传统的退运到工厂维修的方式需要面临海关,商检,国税等多道繁琐手续,利用保税区境内关外的优势可以快速解决返修难题。 

保税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即是在国家边境内,但又不是国内海关所管辖的,货物从国内进入保税区等于出口,从保税区进入国内等于进口(要报进口关),地位和中国香港一样。


因此从国外退运的货物退到保税区还等于货物留在国外,还没有办理进口申报, 所以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且退运至保税区免税,可复出口。


下面我们就分析下退回保税仓仓储返修的优势:

a. 手续简单:免保证金、免税、免征、免商检、免报关,只需提供注明包装、件数、金额、净毛重给我司,即可QP系统申请进区维修备案入区维修。


b. 时效快:货物抵达香港/深圳码头后,第二天我司即可安排运输提柜拉回保税仓进行维修,工人入区维修无需签证,自由进出加工区,维修好后再从香港或深圳复出口。

c. 成本低:工人成本及维修场地成本均比香港或国外维修低很多。


案例二:

客户破产,债权人控货,货代索要仓储费


我们有一批货与客户做的是CFR,货物去年7月份到港,因为客户破产,与债权人产生纠纷,货物一直无法提取,我们的货款已经全额收到,但是,目的港代理向我们的国内代理要求,索取仓储、滞港费等费用,而我们的代理向我们收取这些费用。国内代理手上有我们的出口退税单据,对方据此不将单据交付,马上就要申报退税了,这件事情还没有解决,很棘手。现在国外代理威胁要将货物进行拍卖,请问他们有这个权利吗?这个事情在法律上孰是孰非?


分析建议:


首先明确一点,你作为SHIPPER,的确是有付该批货物的仓储费的义务的(是第二责任人,只要CONSINEE不付,你就要付);


第二,货物到港后,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是归CONSINEE的,要弃货的话也该先由CONSINEE写书面声明,然后才轮到SHIPPER写;


第三,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支持货代可以扣留你核销单的,只要上到法庭,这点他们一定败诉;


第四,货物在码头产生一定数额的仓储费后,对方港口的确有权把货物拍卖,但拍卖所得是先支付完仓储费用后才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当然,如果拍卖所得不够支付仓储费,SHIPPER及CONSINEE有义务补足。)


最后,如果真如你所说,货物已经被客户的债权人控制,那么应该由该债权人作为CONSINEE的委托人支付该笔仓租。(理论上,你客人作为CONSINEE,不先收货,他的债权人是无权控制这批货物的,而如果他已收货,那么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人就是他而不是你了,当然可能不同国家法律有所不同,那就只有你客户才知道当地法律如何了)




分析建议:

货物到港后客户不付款如何退运或者改卖其他人?

  

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有这个规定,当进口的货物抵达港口之后,货物的管辖权就会过渡给海关,海关为了保障买家的利益,不会允许收货人以外的任何人随便动这批货物。

 

这就给卖家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当卖家没能收齐货款,想要控制货权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可能面临着钱货两空。

 

因为无论是想要退运还是转卖,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原收货人给出弃货声明;

原收货人明确的告知卖方拒付货款!

 

于是,某些买家就会一直拖着,绝对不会说自己不会付款,让你抓不到证据,弃货声明?更别想!

 

于是,卖家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时间一天天的消逝,直至货物被海关拍卖!

 

于是我给出了两种方法:

 

1. 找非常有实力的货代,我的意思是目的港货代,他们可以帮忙解决一些问题,我有朋友曾经这样成功解决了土耳其的货物问题。

 

2. 找参赞,有人成功过,但是大部分,几乎联系不上。

 

其实这些都是死马当活马医,因为几乎没有更拿得出手的方法了。

 

不过,今天我要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又有一种方法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了。

 

我建议过一个朋友在合同里面写上了这样一段话:

 

本合同付款方式为见提单复印件付余款。如果买家(具体名称)在见提单复印件10天内还未付清余款,则视为买家自愿放弃货权,买家同意shipper自主处置货物。

 

或者:

 

如果买家(具体名称)在见到提单复印件10天内未付清货款,则自动激活该条款:买家(具体名称)自愿放弃该票货物的处置权,shipper可以自由处置,可以退运或者改卖给其他的任何第三方!

 

记住,一定要要求客户回签!

 

很多人会说,客户怎么会签呢?

 

如果客户是正儿八经的生意人,不是存心骗你,他一定会签的,因为这是正常合同条款,没有伤害到客户的任何利益。

 

于是,当客户一直不付货款的时候,这个合同就起作用了,朋友把合同给了当地的代理,代理向海关展示,土耳其海关放行了。

 

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海关都会认可这种合同模式,但是既然有成功的希望就要去做到一百分。


可能会有人说了,为什么要做见提单复印件付款呢?做100%前TT不就好了吗?谁不想做无风险的生意呢,如果能做前TT谁还做什么见提单复印件付款,谁还做信用证,谁还做DP甚至OA呢?


竞争所致,无可奈何!就像是昨天某个大哥评论我的公众账号,一脸的奴才相,因为我说首先要表达,然后再提问,因为我说即便客户的信息不全,也要先去传递价值,再问具体配置,如果最起码的外贸业务工作也算是奴才相,那么接受这些非前TT付款方式的不也是奴才相吗?


坚持自我,只做前TT;坚持自我,只做高价值;坚持自我,等待客户主动上钩,自己绝对不主动!或许这才是真英雄,不过,我现在做不到,除了个别顶级高手,多少人能做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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