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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证货物进出口的通关法律风险
点击次数:1841  更新时间:2019-06-14  【打印此页】  【关闭

我国进出境货物贸易管制是对某类产品进出境所施加的限制,用进出口许可证、批准证或者配额证等形式,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境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贸易管制方式,是国家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手段。


例如,《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


企业进出口国家贸易管制的货物,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商务部或者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涉证货物时,如果不能提交货物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逃证走私和申报不实违规


案例1:逃证走私案


简要案情:2010年6月12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票氧化镁,申报总数量300吨,申报商品税号25199099(出口税率5%,无需出口许可证),经海关查验并鉴定,该两票货物实际均为烧结镁氧矿(重烧镁),应归入税号25199020(出口税率10%,需出口许可证)。经海关调查证实,A公司明知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为“重烧镁”,税则号列为25199020,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为了逃避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并少缴税款,将商品名称伪报为氧化镁,并将税号申报为25199099。


案件处理:当事人A公司伪报商品名称和商品税号,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之规定,没收上述烧结镁氧矿(重烧镁),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案例2:申报不实违规案


简要案情:2015年12月20日,A公司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2辆压缩式垃圾车和推板式自装卸环卫车10辆,申报税则号列为87059099,属于无出口监管条件,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特种车辆;经海关审核确认归类,涉案商品的税则号列应为87042240,属于有出口监管条件,需要提交出口许可证的货车。


海关经调查认定,A公司出口申报错误属于工作人员缺乏商品归类知识导致,无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主观故意。


案件处理:A公司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导致影响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Tips:

Q:

何谓逃证走私?

A:

企业进出口涉证货物,如果明知货物需要进出口许可证件,但仍将涉证货物伪报为非涉证货物,欺骗海关,无证通关,就构成了逃证走私,轻则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重则构成走私犯罪(达到刑罚起刑点)。



Q:

何谓申报不实违规?

A:

企业进出口涉证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税则号列等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即将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申报为非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但没有主观故意,或者没有采取伪报等方式的,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自动进口许可证违规行为


海关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的监管措施,与许可证管理商品相似,均要求企业申报进口时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否则不予放行。但是,由于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没有进口商品数量限制,企业申请进口多少,国家批准多少,所以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法律性质属于非限制进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伪报、申报不实和无证到货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与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一是以伪报等方式逃避自动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由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法律性质属于非限制进口许可证,定性走私缺乏法律依据,一般按违规行为处理;二是因商品的税则号列、规格、型号、数量等申报不实影响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违规行为,不属于实体性违规,仅属于程序性违规,可以比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三是企业申报进口货物时各申报要素均如实申报,唯不能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不构成“无证到货”的违规行为,不需要立案处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进境商品不予放行即可。


Tips:

Q:

何谓自动进口许可证?

A: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颁发的非数量限制的进口许可证件,凡列入自动许可证项下的商品目录中的货物,进口商只要申请就可以进口,国家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统计进出口贸易数据的需要。目前,我国适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是机电类商品、农副产品及矿产品等。



“无证到货”违规


案例3:“无证到货”违规案


简要案情:2015年1月12日,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全电脑毛织编制机80台,申报税号为84472020,货物价值1340.7万元。经查,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为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无法提交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


案件处理:当事人此前不知道其进口货物属于进口许可管理商品,在获悉需要提交进口许可证后,立即办理了许可证申领手续,并提交给海关,消除了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前

足额缴纳案件保证金,积极配合海关调查。海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企业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企业还有补充申报的机会。如果企业如实申报了品名、税号等申报要素,仅没有提前申领许可证,海关不能一味对当事人重罚,而应当给当事人补

充提交许可证的机会,再根据案件情况和过罚相当原则进行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于“无证到货”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这里规定了处罚的上限,

没有规定处罚下限,可见,立法者考虑到了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有必要给海关留有一定裁量空间。


Tips:

Q:

何谓“无证到货”?

A:

“无证到货”是指企业向海关如实申报涉证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申报要素,但不能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无证到货”行为,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货物,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利用他人许可证的违规行为

一般情况下,海关对涉证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审核“单证相符”即可,即报关单的收发货人与许可证的进出口商一致,进口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与许可证的进口用户一致,许可证件上的其他要素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一致。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A公司为进口货物的实际收货人,但其没有货物进口许可证,遂向B公司购买、租赁或者借用进口许可证,并以A公司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从海关监管规定看,虽然其在形式上符合“单证相符”的监管规定,但实际上A公司却利用了B公司的进口许可证,违反了《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进口经营活动。


而对于相关法律明确授权海关处理的情况,海关则可直接立案调查处理。


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可以根据上述法律授权处理相关案件。


案例4: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案


简要案情:2014年5月27日,海关对A公司的废塑料进口及加工利用情况开展专项稽查,发现A公司代理C公司进口废塑料3267吨,货值约180万美元。A公司向海关申报时提交的《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上的进口商为A公司,利用商为C公司,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收货人一致。但A公司并没有将上述进口废塑料运至收货单位C公司,而是直接转售给第三方(具有加工废塑料的资质),涉嫌利用他人《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擅自进口废塑料进境,稽查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缉私部门。


案件处理: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核实并认定,A公司利用他人《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Tips:

Q:

使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A: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原则是“谁申领,谁使用”,如果企业将自己依法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以出让、租赁或者借用的方式供他人使用,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

《中国海关》杂志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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