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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1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国内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伊鲁卡信托 73.6%
(The Iluka Trust)
2.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 73.6%
(Kalgan Nominees Pty. Ltd.)
3.JW & JI麦克唐纳家族合伙 73.6%
(JW & JI Mcdonald & Sons)
4.麦秆田公司 73.6%
(Haycroft 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亚公司 73.6%
(All Others)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对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对于澳大利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执行。
早在2018年10月9日,中国国际商会就向商务部提交了澳大利亚大麦反倾销调查申请,给出的理由是,澳大利亚大麦以低于正常价向中国大幅度出口销售,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据中方统计,近年来澳大利亚进口大麦“量增价跌”非常明显。其中,进口数量由2014年的387.71万吨增至2017年的648.04万吨,大幅增长67.14%;进口价格则由2014年的每吨288.72美元下降至2017年的每吨198.05美元,降幅超过31%。受此影响,同期中国国内大麦种植面积减少了约14%。
这组数据提供了存在反倾销的可能性。经过初步审查后,商务部于2018年11月19日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原本定于2019年11月19日前结束,但若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020年5月19日。澳大利亚是全球排名前列的大麦种植地之一。根据澳大利亚农业部数据,澳每年生产大约230万吨酿酒大麦和600万吨饲料大麦。其国内每年对麦芽大麦的需求约为100万吨,饲料大麦的使用量为200万吨。国内大麦消费量占总产量的40%,剩余60%用于出口。众所周知,作为全球人口第一大国,我国在粮食方面的需求强劲。数据显示,2019全年我国共进口大麦592.9万吨。而澳大利亚也将中国视为其大麦的重要出口市场。据中国海关数据,中国大麦进口市场主要集中于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法国。自1996年开始,从上述3个国家的大麦进口量占中国大麦进口总量的比重高于95%,其中澳大利亚是我国最大的大麦进口来源国,进口比重大多数年份都高于50%,且2011年起一直高于70%。2018年,澳大利亚出口了价值15亿澳元(69.15亿人民币)的大麦。但在2019年,由于干旱等原因,澳对华大麦出口额下降至6亿澳元(27.66亿人民币)。